中新经纬5月10日电 “北京商场监管”微信号10日发布了北京市商场监管局发布2024民生范畴案子查办“铁拳”举动典型事例(第一批)。其间,北京元气椰子餐饮办理有限公司运营的奶茶店在未经五粮液公司授权或答应的情况下,私行运用与其商标相似包装被罚。
北京市商场监管局介绍,依照商场监管总局一致布置,北京市商场监管局深入开展2024民生范畴“铁拳”举动。杰出“保安全”“反诈骗”两个主题,聚集食物安全、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价格违法、查验检测、商标侵权等与大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要点民生范畴,依法查办违法行为,全力保护首都公正有序的商场环境,营建安全定心的消费环境。
查办的部分典型案子如下: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商场监管局查办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出售有限公司从事运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商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出售有限公司从事运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分。
2023年10月7日,石景山区商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运营场所进行现场查看时发现,2台类型为TDR75Z的电动自行车有两个电池仓,别离坐落脚踏板和座位下。经查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度限值、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契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查验定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出厂时契合GB17761-2018规范,当事人对这以后衣架坐垫和鞍座下方部件进行改装,替换为加厚加宽的座垫,拆除了出厂时的鞍座盖板和主梁支撑管并进行改装替换。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办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因为当事人曾因不合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被作出行政处分,归于一年内施行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构成从重处分情节。石景山区商场监管局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办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则,作出上述行政处分。
典型含义
电动自行车与人民大众日子日常密切相关,不合法组装改装极易引发交通、火灾等事端,安全危险不容小觑。商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质量安全办理,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范畴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看护人民大众的生命产业安全。
二、北京市商场监管局查办北京诺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出产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北京市商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诺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出产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7万元,没收不合法资产的行政处分。
2023年11月6日,北京市商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查看转来案子线索,称当事人出产的一款CXTG-35A型大锅灶产品经抽样查验,标志、警示、通用结构、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契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焚烧用具》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则。北京市商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则,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并作出上述行政处分。
典型含义
燃气灶具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大众生命产业安全。本案对相关商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撼效果。商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出产、出售环节燃气用具产品危险排查办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力保证燃气用具质量安全。
三、北京市通州区商场监管局查办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产运营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保健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商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产运营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保健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分。
2023年11月24日,通州区商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商场监管总局移转的案子线索,称当事人托付安徽某公司出产的保罗牌葛根灵芝孢子粉胶囊经抽样查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契合GB 1674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保健食物》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则。通州区商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作出上述行政处分。
典型含义
保健食物霉菌和酵母项目超支,食用后或许引起消化道疾病,长时间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本案当事人作为托付出产方,关于食物质料、查验、产品质量等负有不行推脱的法律责任。商场监管部门一直坚持严查食物出产运营等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催促企业实在实行法定责任,保证人民大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商场监管局查办北京新龙爱国轻钢龙骨建材有限公司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建材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商场监管局对北京新龙爱国轻钢龙骨建材有限公司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07万元的行政处分。
2023年5月15日,门头沟区商场监管局接到案子线索。经查,当事人2022年7月到2023年2月期间,向银川市某装修资料经销部出售侵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金额合计22.07万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当事人出售轻钢龙骨“新龙”标志与权利人“龙牌”“新龙牌”“北新龙”“北新龙牌”商标构成近似运用易使大众发生误认;当事人出售轻钢龙骨“AGBM”标志与权利人“BNBM”商标构成近似运用易使大众发生误认,上述标志侵略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水灾原因,上述货品及未运用的包括“AGBM”“新龙”标志的包装资料、钢印模具已被冲损灭失。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则。门头沟区商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则,作出上述行政处分。
典型含义
商标是区别产品和服务来历的重要标识,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冒充产品不只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对顾客利益形成危害。商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办侵权冒充行为,依法保护运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建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和安全定心的消费环境。
五、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督办理局查办肃航查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假造、冒用认证证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管局依法对肃航查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假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分。
2023年10月27日,房山区商场监管局接到告发线索。经查,当事人先后与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餐饮办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后别离于2023年6月26日和7月19日,向天津某餐饮办理有限公司发放了由某认证服务(成都)公司出具的HACCP办理体系认证证书和食物安全办理体系认证证书,向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由四川某认证服务公司出具的质量办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办理体系认证证书。经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办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承认,两公司经由当事人获得的上述认证证书,均非相关认证服务公司出具,且处于暂停或吊销状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办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则。房山区商场监管局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作出上述行政处分。
典型含义
出具不实或虚伪认证证书、陈述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质量认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不只形成职业不良影响,并且加大呈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或许性,损害顾客的合法权益。商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源头办理,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继续规范查验检测和认证商场秩序,营建诚笃守信公正的商场环境。
六、北京市西城区商场监管局查办北京仓鲜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及出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商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仓鲜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及出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产品的行政处分。
2023年5月7日,西城区商场监管局接到案子线索,对当事人出售的电源适配器(类型:ZQ-K8)进行抽检。经抽样查验,涉案电源适配器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项目不契合GB/T9254.1-2021《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规范,查验成果为不合格。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查看时发现当事人出售的标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产,商标为“HUAWEI”的2款不同类型的快充充电器涉嫌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帮忙辨别,上述产品均为冒充“HUAWEI”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西城区商场监管局别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则,作出上述行政处分。
典型含义
电源适配器辐射发射项目不合格或许导致电磁污染,影响周围电子设备正常作业,乃至会对日子电磁环境及电网正常运转形成不良影响,存在极大安全危险。出售冒充产品行为不只破坏了商场秩序,也损害了顾客合法权益。商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综合执法手法,一起高效查办两类违法行为,继续严打质量违法和侵权冒充,保护首都商场秩序安稳。
七、北京市东城区商场监管局查办北京元气椰子餐饮办理有限公司施行商业混杂不正当竞争及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商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元气椰子餐饮办理有限公司施行商业混杂及未按规则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1万元的行政处分。
2023年9月15日,东城区商场监管局接到告发线索。经查,当事人首要从事饮品制售事务,运营“好运椰品牌奶茶店”。现场查看发现,当事人店中出售“五粮椰乳”饮品,该饮品在点单区电子展现屏、收银台台卡、饮品杯贴纸上所运用的标识,与第八代五粮液瓶身所附标识,在配色、布局、排版等方面外观均高度相似。当事人在未经五粮液公司授权或答应的情况下,私行运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似包装,易使顾客误以为上述饮品为五粮液公司出产,或该店肆与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络。另查,上述“五粮椰乳”饮品有两种标准,其间中杯价格25元、大杯价格28元,但当事人仅标示中杯价格,未标明大杯价格,且无¥“25元起”等相似表述。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东城区商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则,作出上述行政处分。
典型含义
部分不法商家凭借品牌联名热潮,未经授权盲目仿照,对其他同品类运营者及顾客的合法权益形成损害。商场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立案查办,及时刹住不良之风,一起依法查办价格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公正竞争的商场秩序。(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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